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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与业主的“战争”?法律为你划清界限!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4-10-19 11:17:36 次浏览

  因此,业主在装饰装修房屋前,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人,并主动接受物业服务人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45条 业主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人,遵守物业服务人提示的合理注意事项,并配合其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42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

  因此,业主在装饰装修房屋前,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人,并主动接受物业服务人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45条 业主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人,遵守物业服务人提示的合理注意事项,并配合其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42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如果物业服务人没有尽到日常安全保障义务★◆◆■,要承担相应责任。如果业主忽视了自身的安全注意义务,自身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 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般情况下,房屋顶层属于业主共有,物业服务人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共有部分负有法定维修、养护和管理的义务◆◆■◆★,若是房屋自然老化或公用设施设备的损坏导致的渗漏,可以找物业服务人员承担责任。

  原则上◆■◆◆,业主作为所有权人,有权利对自己的专有部分进行装修,但是现代物业的一个特点是业主的专有部分往往与其他业主的专有部分相邻或与公共部分相邻,业主的装修活动不可避免地会对其他业主及公共环境、公共秩序产生影响。

  业主在安装空调时★◆■★,应当严格履行约定义务■■■,不得将空调外机安装在建设单位预留的指定位置外。否则■★,物业服务人有权要求业主拆除安装的空调外机并有权责令其恢复原状★◆★■。如果业主拒不拆除并恢复原状,物业服务人则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是开发商建房时质量问题,要找开发商承担责任;如果是其他业主对顶层的不当使用导致的渗漏■■★■★,要找对应业主承担责任;还有其他情况依实际法律关系主张相应主体承担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不能以自己未享受或无需接受作为不交费的理由。

  在当今社会■◆,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物业服务已成为居民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物业服务与业主之间因各种原因产生的纠纷也时有发生,给双方带来了不少困扰。穆棱法院为大家精心整理了关于物业纠纷的几个常见问题及其法律解析◆■◆■。让大家在遇到物业纠纷时不再迷茫无助,能够运用法律武器★◆★◆◆◆,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构建更加和谐美好的居住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53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物件脱落、坠落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原则★★■★■。物业服务人作为小区管理责任人,负有对小区建筑物共有部分审慎管理和对全体业主及其财产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物业服务人应当对建筑物共有部分进行经常性地检查◆◆◆★■、维修★◆■■◆、养护■★★◆■、排险。在物业服务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承担赔偿责任后◆■★■,则可依法向其他责任人行使追偿权。

  《物业管理条例》第45条第1款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如果物业服务人日常积极采取维修坑洼路面◆◆■■◆、对施工场地设置防护标志、保安巡逻、设置门禁、安装监控等合理措施,能够认定其尽到日常安全保障义务时,对业主的人身■★、财产损害不应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85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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